近日,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一则《关于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通知发布后引发网友关注。
来看一下具体内容吧
一、出台背景
赤峰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原依据《赤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赤政发〔1999〕068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该规范文件已于2019年9月份废止,赤峰市供热企业虽仍然按此标准继续收取热费,但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已无政策依据,不少热用户对此提出了质疑,需重新制定赤峰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
依据2022年9月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经专家测算论证,企业座谈、社会征求意见、部门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了不同层高民用建筑热负荷附加系数。
二、有关解释
(一)关于适用范围。赤峰市房屋建筑以3.3米建筑层高作为标准层高,该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集中供热,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超过3.3米,不含3.3米)的,按照公布的附加系数增收热费。
(二)不同层高房屋建筑热费收取标准。
1.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按以下标准收取: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2.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3.3米<房屋建筑层高≤4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25;
(2)4米<房屋建筑层高≤5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5;
(3)房屋建筑层高>5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