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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2009/9/26 16:10:4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
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工作现场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以及国家和我区有关供热计量的要求,我厅决定加快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供热计量是当前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
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明确要求“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各盟市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供热计量收费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举措,落实好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供热计量工作。加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供热计量的节能意义,提高全社会供热节能意识。
二、 新建建筑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各盟市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建和自治区的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都要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分户热计量可采用散热器热分配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户用热量表法,供热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新建公用建筑应在采暖系统入口处设置供热计量装置,实现分室(区)室温调节、分区热量计量。建蔬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在新建居住建筑达到预售条件时,房屋建设单位应按1500元/户付款标准交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用于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支出。新建居住建筑工程验收和热计量装置验收应同步进行。
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庄主,产权归属供热单位,并由供热单位进行校验、维护、更换,产品质量寿命要达到8年以上。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利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三、 加强监管,抓好新建采暖建筑供热计量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照等各个环节的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计量系统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建设必须包括供热计量的相关内容,否则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供热计量设计的,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供热计量设计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招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要包括供热计量设施和相应的概算,否则不得进行招投标。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开工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中要包括供热计量内容,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对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标准施工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设施质量的监管,对于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和供热单位,共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供热计量设施进行把关,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销售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供热单位不于供热。
四、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各盟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将极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已经是节能建筑的,要积极进行供热计量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验收。
四、 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要求,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实行计量收费。各盟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价格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协调,搞好热计量收费的价格核算,出台当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工作现场会”会议要求,2009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五、 重点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
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大型公共建筑应作为节能改造的重点,特别是国家机关、学校和大型办公建筑应首先做好热计量能耗的统计工作。2010年采暖期之前,大型公用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各盟市要将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作为供热计量工作的重点,首先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扎实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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