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呼建委发[2010] 401号 签发人:刘卫平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呼和浩特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转发 热计量 实施意见 通知
校对人:汤海峰 共印2 0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建城[2010]24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
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区有关供热计量的要求,现就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供热计量是当前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明确要求“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各盟市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供热计量收费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举措;落实好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供热计量工作。加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供热计量的节能意义,提高全社会供热节能意识。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配套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调动供热单位的积极性,强化用户节能意识,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各项工作。2011年采暖期之前,各地既有大型公用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600万平方米以上。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以盟市为单位,合理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自2010年起,新增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按照供热计量要求进行建设和验收,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各盟市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迸一步推进供热计量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文件。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都要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达到可调控和分段计量的技术要求,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分户热计量可采用散热器热分配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户用热量表法,供热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并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新建公用建筑应在采暖系统入口处设置供热计量装置,实现分室(区)室温调节、分区热量计量。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戍本,在新建居住建筑达到预售条件时,房屋建设单位应暂按1500元/户付款标准交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用于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支出。新建居住建筑工程验收和热计量装置验收应同步进行。
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产权归属供热单位,并由供热单位进行维护、更换,产品质量寿命要达到8年以上。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二)加强监管,抓好新建采暖建筑供热计量
各盟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照等各个环节的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保证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计量系统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的建设必须要包括供热计量的相关内容,否则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供热计量设计的,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设计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招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文件中要包括供热计量设施和相应的概算,否则不得进行招投标。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开工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中要包括供热计量内容,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对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标准施工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计量设施质量的监管,对于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和供热单位,共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供热计量设施进行把关,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销售使用,不得办理产权证,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三)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一五”计划纲要》、《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各盟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要同步进行。已经是节能建筑的,要积极进行供热计量改造,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向供热计量改造倾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不能通过验收,不予拨付中央和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的改造奖励资金。
(四)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要求,大力推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行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从2010年开始,争取用两年时间,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地级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盟市供热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搞好热计量收费的价格核算,按照《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 1195号),根据供热计量工作实施进度和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在2010年采暖期前,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实
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五)重点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
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种,大型公共建筑应作为节能改造的重点,特别是国家机关、学校和大型办公建筑应首先做好热计量能耗的统计工作。2010年采暖期之前,大型公用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各盟市要将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作为供热计量工作的重点,首先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热计量工作,扎实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
(六)严把供热计量产品质量关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装置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批准证书,用于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要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行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建立热计量设施备案制度。对首次在自治区内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应向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备案情况和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及新型产品推广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
(七)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城镇供热坚持分级负责、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盟市、旗县(市、区)是城镇供热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部门主要领导是供热计量改革第一责任人。各地建设部门应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建设部门及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并作为对供热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最主要的内容。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要求,并将任务逐年逐级分解下达。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自治区建设厅负责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各盟市,旗县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各盟市,旗县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热量表等能源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量器具市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推动供热计量改革顺利开展,加大对各地城镇供热计量工作的支持和督促指导。对于因部门工作不利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