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确保市民温暖过冬
发布日期:2016-10-21
今冬起,呼和浩特市供热有了新规定,供热企业不得随便弃管、弃供,或者供热温度不达标。9月29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单位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按照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当出现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供热质量保证金将用于赔偿用户损失。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监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另外,为了保障供热质量保证制度有效实施,还规定对保证金未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作他用,以及未按标准收取或者未按规定条件使用、返还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增设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供热企业的管理,保障居民冬季正常用热;另一方面,当出现供热企业弃管、弃供情况时,这部分资金可以用来应急接管。
新《条例》还明确了基本热费的收取比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办理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及施工处理时,供热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平衡了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删除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另外,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16摄氏度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