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0年至2021年度供热期开启,笔者梳理了近期部分用户提出的供暖问题,并结合相关供热政策,采访了城发供热公司总工程师胡月在,就涉供暖是否提前、暖气不暖、测温退费以及收费等内容进行了访谈。
笔者:您好,胡总,请您介绍下呼市冬季供暖时间是从几月到几月。据坊间传言,市政府发文要求今冬采暖时间为10月10日开始?
胡月在: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随着供暖期的临近,10月9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住建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召开错峰启炉工作动员会,要求城区内29家燃煤供暖企业10月10日起分时错峰点炉升温,确保10月15日正常供热。
由于今年呼市冷空气活动频繁,气温下降明显,城发公司作为国有供热企业,肩负着社会责任,想着老百姓的冷暖,根据天气的变化,决定提前于10月10日开始点炉升温,以满足群众的需求,确保10月15日正常供热。
笔者:您好,胡总,请您介绍下城发公司于10月10日开始点炉升温,10月11日城发公司区域内的所有小区都能正常供热、家里都能热吗了吗?
胡月在:热源热量是通过供热一级管网输送到换热站,在换热站换热后通过供热二级管网把热量输送到用户家中。
城发公司热源由燃煤、燃气集中供热热源,京能电厂长输热源、金桥电厂热源等,燃煤、燃气集中供热热源的一次网最长近15公里,京能长输热源一次网最长近45公里。因此将热源热量通过一级管网最终输送到用户家中,达到时间不同,造成各个小区热起来的时间不同,所以不同区域达到供热标准有一个逐步升温最终达到正常的过程。10月11日城发公司区域内的大部分小区正常供热了,其余小区逐步正常供热,在10月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的小区全部正常供热。
笔者:您好,胡总,今年提前供暖了,供热企业对多供暖的几天收取采暖费吗?
胡月在:《供热条例》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即使提前供热或延迟停暖时间,供热企业收取采暖费还是按照从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半年时间收取,多供的天数不收取采暖费。
目前,我市的热价与供热成本倒挂,热价实行政府定价,现行热价还是2008年的定价,现已过去了12年,煤、水、电、人工等每年在上涨。现供热企业考虑天气降温和百姓需求的原因,进行了提前供热或延迟停暖时间,对供热企业来说增加了很大的供热成本,加剧了企业亏损。
笔者:您好,胡总,翘首期盼的暖气终于来了!然而每年都会有家里暖气不热的现场发生,面对这种情况,用户应该怎么办呢?《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低于18℃,退还热费!供热企业具体怎么操作?
胡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七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相应责任:(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二)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四)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用户室内暖气不热原因有很多种,分两大类。一是热用户造成的原因。如建筑供热设施设计不合理,不符合规范;供热管径偏细;二次管网跑水;居民家里管道跑水;供热管道集气;阀门未开;室内供热设施无法使用;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其他影响供热等等。二是供热企业的原因。供热设备故障;一次网跑水;停电造成设备停用;调网不平衡等原因。
就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的不热,供热企业实行退费。具体退费分两种情况。一是供热公司供热设备故障、一次网跑水、停电造成设备停用等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等原因,供热公司会第一时间告之用户,让用户理解。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修,尽可能最短时间恢复供热。如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七天以上的,供热企业将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二是由供热公司其他原因造成的不热问题,供热公司退费按照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不热天数进行退费。
如果是用户原因,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不热,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也不进行退费。但用户可向供热公司反映, 供热公司上门进行调查,查找原因。如果能现场解决的,供热公司现场解决;如果现场无法解决,供热公司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尽可能帮助解决,如本采暖期无法解决,待采暖期结束后,用户可根据供热公司提供的方案,报请相关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解决。
笔者:您好,胡总,今年新申请加入城发供热公司大网的新建小区,10月15日能否如期供热?
胡月在:新建小区申请入网进行供热,需建设换热站,热量在换热站换热后通过二级管网把热量输送到用户家中。换热站属于供热工程,而供热工程是系统工程,建设换热站要经过勘探、设计、招标、破路审批、施工、设备生产、设备安装到调试运行等一系列过程,至少4个月时间。
热力站安装调试完成后,需要小区二次网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具备供暖条件,即可按期供热。所以新建小区在10月15日能否如期供热最关键节点是申请入网的时间、以及小区二次网的完工时间。
笔者:您好,胡总,冬季已供上暖气了,部分路段供热管网还在进行施工更换管道,为什么不在夏季进行?
胡月在:供热管网施工分两种情况。一是新投资建设的供热工程,该工程还在建设中未完工,未投入使用,因此管网施工要等冬季无法施工时才停工。
二是原有管网的更换。在上采暖年度,运行期间发现管网破损,在采暖期结束后,公司列入夏季检维修计划,计划确定后,组织勘探、设计、招标、申请破路等一系列手续后,开始施工、安装,为不影响出行,主要路段尽可能在夜间施工,绝大部分在供暖前完工。目前,呼市市区供热管网大部分已运行20年以上,进入老龄化,只有在注水和运行期间才能发现问题。在供暖期间施工,就是在供暖前注水或供暖运行期间发生跑水,供热企业组织进行抢修施工,确保供热。
笔者:您好,胡总,在供热初期和末期,家中的温度处于“温”的状态,暖气也摸着不太热,是否供热企业已停止供热。
胡月在:在供热初期,供热企业大范围开栓送热,整个管网的热水循环是一个逐渐升温的过程,而且室外气温还不太低,供热企业根据室外天气调节供热参数,因此,家中一般处于“温”的状态,暖气也摸着不太热,但是系统供水温度是能够满足热用户室内温度达标需求的都在18℃以上。可如果是已经送热多日后,暖气依然冰凉,这就需要查一下原因。
在供热末期,供热企业也是根据室外天气调节供热参数,因此,家中一般处于“温”的状态,暖气也摸着不太热,但是系统供水温度是能够满足热用户室内温度达标需求的,都在18℃以上。
笔者:您好,胡总,供暖初期家中不热主要原因是什么?
胡月在:对于供暖初期用户反映的暖气不暖的问题,管网积气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此外还有二次管网破裂跑水、阀门未打开、管网堵塞不畅等原因。
一般情况下,如果暖气出现一半热一半不热、楼道热屋里不热、邻居家热自家不热、楼上热楼下不热、同一单元整体不热等现象,都属于“气堵”这种情况。
气堵是供热初期最常见的问题,由于供暖系统在供回水的循环过程中携带大量气体,而气堵往往会发生聚集的情况。热用户可以自己在家放气,也可以联系辖区运营所,让工作人员上门来帮助放气。
笔者:您好,胡总,按照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室内温度要达到18℃以上。城发供热公司的热用户室内温度能达到多少?部分用户希望达到22℃以上,那么,家中的温度,到底是越高越好,还是舒适最好?什么样的温度才是舒适温度?
胡月在:《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城发供热公司在确保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的基础上,达到人体舒适的温度18-22℃,高热的室温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在冬季,门窗紧闭,家中空气流通不好,如果室内温度过高,家里会非常干燥,导致感冒、咳嗽、嘴唇干裂、口腔溃疡等症状频发,危害呼吸系统、心血管等功能,这也是北方常见的地方病。而且室内温度太高,外出时冷热温差大,也会导致感冒等疾病的发生。尤其是对于老年人和有心血管疾病史的患者来说,室内温度过高,人体水分蒸发过快,可导致血液黏稠度增高,引起血压波动及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
以上就是针对供热初期热用户关心的用热问题,笔者进行了访谈。市民朋友们,如果您还有供热方面的其他问题,请致电城发供热24小时客服热线0471-961655,公司客服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